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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定”规定

2021-10-03 09:13:08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4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强化城市设计工作,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防灾减灾能力和节能减排功能。推进城市人文特征和自然生态景观融合,塑造城市特色形象和精神气质,保护城市历史风貌。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  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贯彻落实省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市住房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工作。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外出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及管理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市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订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勘察设计企业市场行为。组织实施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全市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人防(不含人防指挥工程及涉军、涉密工程)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创作,参与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审定。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组织全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

(七)负责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指导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监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

  (八)负责市政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立项后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市区河湖坑塘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指导城市综合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

  (九)负责城市公用事业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城市管网输水工作。

(十)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村镇体系建设和乡(镇)、村庄建设。组织指导村镇建设各类试点和中心镇、重点镇建设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传统村落申报和保护发展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规划、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安阳市交通运输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安阳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有效衔接。

2.与安阳市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城镇燃气由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城镇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由安阳市应急管理局管理。

3.与安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分工。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安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审批、监督检查涉及人民防空防护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对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予以处罚、督促整改。

第五条  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及住建系统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安全、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和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重点工作调研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财务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负责住建系统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职业技术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负责编制全市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城建投资计划,并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的审查呈报工作;负责全市建设行业统计信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城建资金,做好城建项目的融资和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规范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贯彻落实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住房保障科。拟订住房保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研究住房保障发展方向,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标准制定、性质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住房保障项目审查,监督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后期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城市与建筑设计科(安阳市人民政府抗震办公室)。贯彻执行勘察设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拟订全市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地方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开展城市设计、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工作;指导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创作和建筑设计方案评审;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人防(不含人防指挥工程及涉军、涉密工程)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组织实施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计规范;编制修订抗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管理勘察设计企业市场行为。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法规科。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核准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并监督管理;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工作;参与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组织研究住建系统重大综合性政策问题;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行政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机关重大行政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指导实施全市住建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住建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七)建筑市场监管科。拟订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含建筑装修装饰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核准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并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外出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建筑工程技术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工作;承担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市政管理科。拟订全市市政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行业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建设、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维护与运行管理、市区河湖坑塘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综合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全市市政施工企业的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负责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工作。

(十)公用事业管理科。拟订全市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行业管理办法;负责贯彻落实公用事业行业政策及技术标准;负责城市公用事业行业的建设及运行管理、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准备、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燃气经营许可与设施改动审批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工作;负责全市公用事业单位资质申报管理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科。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村镇体系建设和乡(镇)、村庄建设;组织指导村镇建设各类试点和中心镇、重点镇建设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传统村落申报和保护发展工作。

(十二)科技与标准定额管理科。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科技发展规划,监督实施建设科技、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的政策;组织重点科技项目研发,管理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创新;组织推广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体系;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指导全市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和推广应用;监督实施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制定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调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负责监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承担全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审批服务科。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的方针政策;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深化“放、管、服”工作;组织制定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的服务指南、审查标准;负责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及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沟通协调;负责审批服务窗口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审批服务项目统计上报、信息公开、资料归档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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