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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进人用编程序的通知

2020-12-14 18:08:04

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用编审核制度不断完善,进人管理程序不断规范。为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现就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进人用编程序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新进人员一律公开招录招聘

(一)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行政机关(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下同)招录工作人员,市编办根据年度用编总量和编制结构比例,对各单位申请用编数量进行审核,市编委副主任(常务副市长)同意后,按程序报省编办,批准后,市编办向各用编部门出具《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市公务员招录部门依据《通知单》在用编总量内,编制年度招录计划,并按程序上报省公务员局统一实施。各单位凭公务员招录部门录用文件将人员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

(二)机关事业单位遴选、选调、招聘工作人员。市编办根据年度用编总量和编制结构比例,对各单位申请用编数量进行审核,每年2月份统一报市编委副主任(常务副市长)批准,市编办向申请用编单位出具《通知单》,组织、人社部门按程序适时组织遴选、选调、招聘。各单位凭组织人社部门招录文件将人员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

二、领导干部任职调整

(一)省管、市管干部调整(含非领导职务)用编单位向市编办提供用编申请、任职文件,在编制限额内的,直接调整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人员信息。

(二)科级干部任职调整。系统内(指人事编制统一管理的单位,下同)任职调整的,由组织、人社部门在编制限额(依据市编办直接出具的《通知单》)和职数限额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研究批复,单位凭批复文件调整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人员信息。跨系统的任职调整不得以任代调,要先按照规定履行调任手续后再任职。

三、在编人员规范流动

(一)市直行政机关跨系统、县区到市直行政机关、市直事业单位到行政机关和外地调入市直行政机关的人员流动。市编办根据年度用编总量使用情况、用编单位编制和编制结构比例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市编委主任批准。

(二)市直事业单位跨系统、系统内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到全供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到差供事业单位、差供事业单位到全供事业单位和县区、外地调入市直事业单位的人员流动市编办根据年度用编总量使用情况、用编单位编制和编制结构比例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市编委副主任(常务副市长)批准。

(三)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系统内行政机关之间(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到事业单位、同性质事业单位之间、全供事业单位到差供事业单位、全供事业单位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差供事业单位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市编办根据年度用编总量使用情况、用编单位编制和编制结构比例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市编办批准。

以上情况批准后,市编办出具《通知单》,组织和人社部门凭《通知单》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确定人员,办理调配等手续,单位凭调配手续调整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人员信息。

四、其他用编审核事项

(一)政策性人员安置。军转干部安置,随军、随调家属安置,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二)人才引进。申请单位有空编的,市编办适时进行审核,报市编委副主任(常务副市长)批准,组织、人社部门依相关规定办理。申请单位无空编的,根据《安阳市引进人才专项编制管理办法》(安编201563号)程序,报市编委会研究批准,使用引进人才专项编制。

(三)机构编制相关文件中有关的人员编制调整。按照市编委文件、市编委会会议纪要和市编办文件要求,涉及人员编制调整的,根据文件精神和单位编制实际情况,由交接双方确定人员,经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审核后直接调整。

(四)其他事项。经上级机关批准的特殊职位(岗位)的招录、招聘及上述未涉及事项,报市编委副主任(常务副市长)批准。

五、相关要求 

(一)健全完善部门间协调配合制约机制。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部门联动,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凭机构编制部门的用(入)编通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预算和核拨经费。对未履行机构编制审核程序进入的人员,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不予办理录用、聘用()、调配、派遣、工资核定、社会保障、退役士兵安置等手续,财政部门不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公开招聘、公开遴选、选调用编的,《通知单》有效期为一年;人员流动和科级干部任职调整用编的,《通知单》有效期为四个月。超过有效期的《通知单》自动作废,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以此为依据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的财政供养人员,财政部门予以统发,单位人员发生变化的,财政部门凭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入(减)编通知单》办理该单位人员工资的增减手续。在编人员调离、退(离)休、辞职、辞退(除名、开除)、死亡及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核减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定期(每月)向财政部门抄送《入(减)编通知单》,严禁发生吃空饷现象。单位对死亡、调出、辞职(退)等人员隐瞒不报造成冒领财政资金的,将追究部门、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市纪检监察和组织、编制、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违规进人现象的监督查处力度,把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围,每年组织一次对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用编进人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纪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四)原执行程序与此文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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