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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引进人才使用编制管理办法

2021-01-08 15:32:24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发〔2018〕4号)关于引进人才使用编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引进人才使用编制的管理,保障引进人才的编制需求,充分发挥人才使用编制的“绿色通道”作用,按照中央和省控编减编以及人才编制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战略思想,树立大人才观,围绕“一个重返、六个重大”目标任务,以改革精神推动机构编制工作创新发展,探索建立编制管理与引进人才相适应的运行机制。按照“总量控制、岗位急需、专编专用、动态调整”的总体原则,鼓励和支持引进人才、留住人才,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新时代区域性中心强市提供坚实人才编制保障。

二、引进人才使用编制范围

(一)按照中央和省控编减编有关要求,用人单位有空缺编制的,优先使用空缺编制引进人才。

(二)建立人才编制库,人才编制为专项事业编制,主要用于市属高等院校、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或岗位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一般性工作岗位不得使用人才编制。凡引进以下人才,单位无空缺编制的,可申请使用人才编制:

1.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两院院士,“长江学者”;

3.“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原学者”获得者;

4.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首席专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主要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召集人);

5.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得者;

6.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重大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7.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8.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原百人计划”)人选、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原千人计划”)人选;

9.省优秀专家、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和杰出青年、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特聘教授、省特聘研究员、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省“国际人才合作项目计划”外国专家人选、省会计领军人才、省文学艺术优秀成果奖获奖作品主创人员;

10.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以上人才;

1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其他特殊急需的紧缺岗位专业或技能人才。

三、引进人才使用编制程序

(一)用编。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实际需要,经单位党组织研究同意后,向市编办申报引进人才使用编制计划。

1.用人单位有空编的,优先使用单位空编引进人才。开通“绿色通道”,市编办在市编委批准的年度用编控制总额内,对用人单位的编制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需要引进人才的,及时下达《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在编制限额内,自主引进博士研究生和副高级职称以上层次人才,不再进行前置备案和审批。

2.用人单位无空编且急需引进人才的,可申请使用人才编制。市编办在市编委批准的年度人才编制控制总额内,对用人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引进人才情况进行初审,市人才办对是否符合使用人才编制情况进行审核,对确实需要引进人才并符合人才编制使用条件的,市编办下达《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

(二)入编。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工作完成后,凭市人才办、组织人社部门相关文件到市编办办理入编手续,市编办将引进的人才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

四、加强人才编制管理

(一)人才编制数额根据事业编制总量限额和年度用编控制数确定,严格适量核定人才编制,年度总量控制在市直事业单位年度用编控制数的20%以内。所核定人才编制用完后,市编办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和全市编制总量进行调整补充,及时核定新的批次和数量,但不得突破市本级事业编制总量限额。当年未使用的人才编制一律核销,下年度重新确定人才编制计划。

(二)人才编制单列,由市编办统一管理人才编制库,并建立人才编制工作台帐,实行动态调整,加强管理。人才编制不计入使用单位编制总额,使用单位因自然减员出现编制空缺的,使用人才编制的人员即调整为使用单位编制,同时收回该人员使用的人才编制;使用人才编制人员调出的,其使用的人才编制收回。用人单位要加强使用人才编制的人员管理,单位人员编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市编办办理入销编手续。

(三)加强编制使用情况的检查评估和跟踪问效,对人才编制使用管理规范、发挥人才作用情况较好的用人单位,在审批人才编制时予以优先考虑;对人才编制使用管理不规范的,限期整改,整改工作完成前,不再受理其人才编制使用申请。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编〔2015〕63号文件即日废止。

六、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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