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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申请事项报送工作规范(试行)

2021-02-25 18:01:59

    为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申请事项报送工作,提高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效,现提出以下工作规范。

一、关于报送主体

(一)关于各县(市、区)报送主体。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安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共安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明确的机构编制事项审批权限,各县(市、区)向市委编委、市委编办请示的机构编制事项,应以各县(市、区)党委编委或编办名义报送。

(二)关于部门报送主体。根据《条例》第三章第八条有关规定,部门向市委编委、市委编办请示的机构编制事项,报送主体应区分不同情况。市委各部委以部门名义报送;市直其他单位应以党组(党委)名义报送,若以单位名义报送的,需在请示文件中明确经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

二、关于报送程序

各地各部门提出机构编制申请事项,原则上应事先与市委编办有关业务科室进行初步沟通,再按《条例》明确的程序和要求,提交各县(市、区)党委、编委或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会议研究后,再正式向市委编委或者市委编办行文。市委编办有关业务科室在沟通阶段,应主动指导各地各部门全面梳理有关情况,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对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的,及时反馈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可通过内部挖潜、优化结构等方式提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或通过调整机构编制事项外的方式解决的,应指导各地各部门通过上述方式满足事业发展需要。

各地各部门在报送机构编制申请事项正式文件时,应将申请事项政策依据和主要理由的佐证材料一并附上,在办理过程中如请示内容有变动,要及时说明情况,并补充报送有关书面意见。

三、关于行文规范

机构编制申请事项行文格式,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有关规定执行;正文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相关要求和政策依据、申请事项等内容。具体行文格式及内容模板参考附件:各县(市、区)参见附件1,市直各单位参见附件2、附件3。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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